专业号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三)组织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开展退耕还林。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林业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全县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定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县林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全县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改革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

(八)拟定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和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监督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的落实,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依法负责对全县林区林业专用公路的管理。指导林业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监督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和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指导实施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承担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二)负责林业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十三)负责除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外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四)监督管理本级林业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全县林业基本建设,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十五)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技术推广与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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